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系部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培养优良校风、学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修订)》桂幼师学工〔2019〕8 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及系部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系在籍在学学生。
第三条 系部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严重程度相适应。系部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四条 学生对违纪处分有按程序陈述、申辩、申诉等权利。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 学生有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行为的,依照本细则视其情节严重、危害程度、认错态度和悔改表现,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尚未达到纪律处分规定情形的,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
第六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处分期限视学生违纪情节轻重、危害程度、认错态度和悔改表现决定。期限届满后按系部规定程序申请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七条 未解除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不予毕业,一律作结业处理,待处分期满后,符合毕业条件的,给予毕业,可换发毕业证;不符合毕业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两人以上共同违纪的,根据情节分别裁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于纪律处分:
1.能主动承认错误,认识深刻,悔改表现突出的;
2.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3.确受他人胁迫或诱骗,积极协助调查问题,认识态度好的;
4.有其他可从轻或减轻处分情节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重或加重纪律处分:
1.强迫、唆使他人违法、违规、违纪的;
2.违规、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的;
3.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的;
4.包庇他人违纪行为或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
5.在处分期内,再次违纪的;
6.违规违纪群体的首要人员或组织者;
7.在校外违法违纪,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邀约、勾结校外人员共同违法违纪的;涉及伙同违法违纪的;
8.同时犯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
9.其他应予从重或加重处分的。
第十一条 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同时给予下列处理:
1.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留校察看处分者,学校各类评优评先及各类奖助学金的申报、发放,依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2.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自处分决定宣布的下个月起停止发放各类奖助学金;从处分决定送交本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系部督促其办理完所有手续并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二条 因违纪受系部处分的学生,处分期间继续出现违纪行为应受到学校处分的,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学生有本细则中没有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但确要给予纪律处分者,可依据《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修订)》 桂幼师学工〔2019〕8号、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本细则中相应条款给予处理。
第三章 违法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等司法部门处罚的,按其不同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1.被处以治安警告、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被处以行政拘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其中扰乱社会秩序、妨碍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且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包括缓刑)及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策划、组织、煽动闹事、扰乱学校正常秩序和公共秩序、破坏安定团结,但尚未构成犯罪的,根据其情节轻重及认识态度,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煽动扰乱学校、社会秩序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张贴大小字报、非法宣传品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对错误没有深刻认识或者坚持错误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张贴大小字报、非法宣传品的组织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组织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4.组织或带头罢课、罢餐等,扰乱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5.组织、参与、传播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或者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或者主要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6.组织成立非法组织的,视组织性质、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7.违反学校学生社团管理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学生团体名义活动,或者被撤消登记、明令解散、取缔后,仍以原学生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8.以各种借口带头起哄,以焚烧、摔砸物品等形式挑起哄闹事件的为首者或者幕后操纵者,视其产生的后果和认错的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9.妨碍、拒绝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依校规办事者,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0.在校内哄闹、砸、烧物品、破坏学校公共设施者等扰乱公共秩序者,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1.私刻公章和他人印章;私自冒充他人签名侵犯他人权利;偷盖公章;涂改、伪造证件、证明、档案;篡改学习成绩等虚假行为者;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2.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者;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3.为违纪违法者通风报信,或为工作人员提供伪证;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4.有其他扰乱学校、社会秩序、破坏社会、学校稳定行为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对打架斗殴,为打架提供器械、作伪证的,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肇事者(引起事端造成打架斗殴后果者):
(1)虽未动手打人,但行为上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并造成打架斗殴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进入他人寝室寻衅滋事或者殴打他人的,或者强迫他人离开寝室并进行殴打的,视情节和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程度,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4)在打架现场带头起哄、摔物品等助长打架事态升级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策划者(出谋划策或者指使他人打架斗殴者):
(1)策划他人打架,并引起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2)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人员伤害或者损坏公、私物品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3)策划他人打架,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造成伤害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持械打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动用刀、匕首、铁器等伤人的,参照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4)先动手打人的,参照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4.参与者:
(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斗殴事态发展,未直接动手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勾引、唆使矛盾双方以外的本校其他学生参与打架斗殴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引入非本校学生参与打架斗殴的,参照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5.偏袒、提供伪证者:
(1)偏袒一方,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处分;
(2)偏袒一方,致他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在组织对打架等违纪事件进行调查时,目击者(或知情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兼有参与打架斗殴者加重处分。
6.提供器械者:
(1)有意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他人受伤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提供匕首等凶器者,加重处分。
7.结伙打架斗殴的为首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8.在处理打架斗殴事件过程中,当事人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者,加重处分。
9.打架斗殴事件已经终止,事后报复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0.凡因打架斗殴致人受伤者,除给予处分外,由相关责任人负责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十九条 有侵犯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行为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者赔偿损失外,视其不同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1.盗窃、损毁、骗取、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
(1)价值10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价值1000-20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价值超过2000元者,视其情节、影响与后果,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4)通过撬门压锁、偷配钥匙等手段入室偷窃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有意为偷窃者提供消息、钥匙模、作案工具等作案条件的,以共同作案论处。经公安部门确认为撬窃行为,但未窃得财物者,给予警告处分;
(5)结伙偷窃作案的为首者,按上述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6)冒领他人存款、汇款(单)、邮件(单)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7)拾捡他人有价证件、磁卡等消费使用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8)偷窃公章、证件、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9)拾捡贵重物品,经认领不归还者,视为侵犯他人财产,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0)骗取、敲诈勒索未成年人财物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抢夺公私财物者:
(1)哄抢或强抢公私财物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使用暴力,抢劫公私财物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购买、窝藏、销售赃物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购买赃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购买赃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为他人窝赃、销赃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走私、贩私,非法经商、倒卖、传销,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走私、贩私的,视走私、贩私的物品性质和违纪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2.未经工商部门或者学校有关部门批准非法经商、非法倒卖的,视其性质及获利情况,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参与非法传销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非法传销活动的主要组织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的,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赌博或者变相赌博现场的围观者,给予警告处分;为他人提供麻将、赌博场所或者工具者,为打麻将、赌博放风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对赌博或者变相赌博的为首者、组织者,给予相应加重一级的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损害大学生形象、社会公德及有其他不文明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下列处分:
1.卖淫、嫖娼或者介绍、容留卖淫、嫖娼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以营利为目的陪舞、陪酒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酗酒、寻衅滋事,未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酗酒后有其他违纪行为应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4.有用望远镜等工具或者其他手段窥视、侵犯他人隐私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有滋扰、猥亵异性等流氓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与外国人不正当交往,有损国格、校誉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7.踩踏草坪,摘、折花卉、树枝,不听劝阻的,破坏草坪、花卉、树木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8.在建筑物、课桌等公物上乱写、乱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9.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影响他人正常工作或者休息,不听制止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0.在公共场所乱扔垃圾、随地吐痰、吸烟、打闹、喧哗或者有其他妨碍学习秩序的不文明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1.其他违反道德规范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的不文明行为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四条 乱写、乱画、收听、传看、传播淫秽物品、吸毒等尚未构成犯罪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涂写、勾画淫秽文字、图像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2.观看淫秽书刊、画报的,收看或者收听淫秽录像、录音及其它淫秽音像制品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3.传播、复制、出租、出售淫秽书刊、画报、录像、录音、光盘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4.藏匿、吸食、注射毒品的,唆使他人吸毒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损害大学生形象、社会公德及有其他不文明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下列处分:
1.伪造、涂改学生证等证件或者证书的,在办理(补办)学生证等证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将学生证等证件转借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不遵守学生公寓(宿舍)作息时间,有酗酒、打麻将、哄闹,故意燃放鞭炮、摔砸敲打各种物品、设施等行为影响他人休息的,经教育仍不改正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3.在校期间,无正当理由2次晚归者,给予系部通报批评;3次者给予系部警告处分;4次者给予系部严重警告处分;5次者,给予学校通报批评;6次者给予警告处分;7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8次以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9次以上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在校期间,无正当理由晚归者应主动出示学生证等有效证件,并如实登记;屡犯不改者、态度恶劣、强行闯入、爬栏杆入内2次或辱骂、殴打管理员或冒他人之名,视情节严重给予系部警告以上处分;屡犯不改者、态度恶劣、强行闯入、爬栏杆入内3次或辱骂、殴打管理员或冒他人之名,视情节严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未经学校批准私自外宿,1次给予系部警告处分;2次给予系部严重警告处分;3次给予学校通报批评教育;4次警告处分,5次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6次以上者给予记过处分;7次以上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6.未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在寝室留宿同性外来人员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明知是犯罪嫌疑人仍留宿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7.在寝室留宿异性或者在异性寝室留宿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8.未经批准,严禁女生擅自进入男生宿舍,严禁男生擅自进入女生宿舍,1次给系部通报批评,2次给予系部警告,3次给予系部记过,4次及以上者给予学校处分。
9.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寝室或者床位,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私占、出借、出租床位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10.在学生公寓(宿舍)内饲养宠物,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1.在校期间,累计旷课4学时以上,给予系部通报批评;累计旷课6学时以上,给予系部警告处分;累计旷课8学时以上,给予系部严重警告处分;累计旷课10学时以上,给予系部记过处分;累计旷课12学时以上,给予学校通报批评;累计旷课14学时以上,给予警告处分;旷课28学时以上,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35学时以上,给予记过处分;旷课45学时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累计旷课65学时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迟到、早退3次按照1学时计)
12.在校期间,期末考试无故缺考1门,给予系部警告处分;期末考试无故缺考累计2门,给予系部严重警告处分;累计期末考试缺考3门(含)以上,给予系部记过处分,累计期末考试缺考4门(含)以上,建议开除学籍并提交学校处理。
13.在校期间,擅自离校连续1天以内的,给予系部警告处分;擅自离校连续2天以内的,给予系部警告处分;擅自离校连续4天以内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擅自离校连续6天以内的,给予记过处分;擅自离校连续8天以内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擅自离校连续2周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擅自离校天数包括周六、周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
14.未经书面批准或请假,未按时到校注册,达到2天以上者,给予系部警告处分;达到3天以上者,给予系部严重警告处分;达到4天以上者,给予系部记过处分;达到6天以上者,给予记过处分;达到8天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达到14天以上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15.在校期间,累计旷升旗、晨练达4次以上者,给予系部通报批评;累计旷升旗、晨练达6次以上者,给予系部警告处分;累计旷升旗、晨练达8次以上者,给予系部严重警告处分,累计旷升旗、晨练达10次以上者,给予系部记过处分,累计旷升旗、晨练达12次以上者,给予学校通报批评;累计旷升旗、晨练达14次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累计达28次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达35次以上者,给予记过处分;累计达45次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6.涂改、伪造成绩单、签字、印章、推荐信或者其他有关学业、学术水平证明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7.在教学实习、实训期间,违反操作规程,不听从校内外实习实训指导老师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事故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8.在校实习、实训期间,如有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9.阻碍、拒绝学校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务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对学校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进行辱骂或者使用暴力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0.扰乱教学、考试等秩序,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恶意辱骂、殴打教师及学校工作人员,给教学、考试等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1.未按规定在课堂上使用手机、平板电脑等电子设备,且不听教学人员劝告,屡教不改,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2.不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擅自攀爬建筑物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责任自负。
23.与校外人员来往,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破坏校园稳定行为、危害公共安全,视情况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处分。
24.返校前,不按照要求进行“健康返校填报”或返校中不按照学校要求出示相关证件和健康码者,给予系部通报批评。
25.故意散播谣言,扰乱学校秩序1次者给予系部通报批评。
26.不配合班级干部以及学校疫情防控工作要求者,无故顶撞学生干部和学校老师1次者,给予系部通报批评。
27.返校后,出现2次没有严格执行每日晨、午检制度和“日报告”“零报告”制度,将体温数据逐级上报者给予系部警告处分,3次者给予系部严重警告处分,4次给予系部记过处分。
28.学生在疫情防控期间未经批准外出1次者,给予系部警告处分,2次者给予系部严重警告,3次者给予系部记过处分。
29.无正当理由带校外人员进校园或宿舍1次者,给予系部警告处分,2次给予给予系部警告处分,3次给予系部记过处分。
30.如出现发热、咳嗽、腹泻等症状,或居住地有异动,或有接触确诊或疑似病例,未及时上报学校或瞒报谎报者,给予系部记过处分。
31.返校前三天,出现身体异常(发烧)的学生,未及时向辅导员和班主任报告,如有瞒报谎报者。给予记过处分
32.故意破坏、污染、偷窃同学医疗防护物资和偷窃学校医疗物资者,给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分。
33.疫情期间,在宿舍酗酒聚会导致出现疫情传染者,给予系部记过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国家、自治区和学校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规定,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1.登录非法网站或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的,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2.通过网络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者,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3.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使用计算机网络资源者,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4.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或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添加、干扰者,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5.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网络正常运作者,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6.盗用计算机网络资源,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作,或侵犯他人通讯自由,通讯秘密或其他合法权益者,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7.未经批准擅自连接计算机网络集成器、交换机、双头网络线,经批评教育仍不改者,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考试(含考查、测验)作弊或者违反考场纪律的,依据《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关于违犯考试纪律的处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弄虚作假、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学校消防、用电、用水、用火管理规定的,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在教室或寝室累计违规使用明火、学校规定禁止使用的违规电器(电磁炉、热得快、电热杯、电饭锅等)或偷水偷电1次以上者,给予批评教育并受系部警告处分;累计违规使用明火、违规电器(电磁炉、热得快、电热杯、电饭锅等)或偷水偷电2次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累计违规使用明火、违规电器(电磁炉、热得快、电热杯、电饭锅等)或偷水偷电3次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违规使用明火、违规电器(电磁炉、热得快、电热杯、电饭锅等)或偷水偷电4次以上者,视情节严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私自改动或者破坏学校电器装备、电源线、电话线、广播线、网线等公共设施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损毁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因违章用火、用电、用水及其他原因等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除经济赔偿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 对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如下处分:
1.隐匿、毁弃或者私拆他人信件、邮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写恐吓信、打骚扰电话、短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对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如下处分:
1.携带或者在寝室内存放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未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在寝室存放易燃、易爆品或者其他危险物品未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3.在参加各类大型活动中,不听从指挥,造成混乱、拥挤或者其他影响安全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故意制造混乱或者挑起事端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章 纪律处分的审批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对违纪学生给予纪律处分的批准权限和报批程序:
1.给予学生系部处分(含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由系部作出处分决定;给予学生学校通报批评,由系部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部(处)研究审定,学校作出处分决定;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系部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部(处)研究审定,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学校作出处分决定;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系部提出处理意见,经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分管校领导审议,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在学校作出处分决定后,学生工作部(处)负责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2.对造成全校影响的事件或者涉及两个以上系(部)的学生处分,由校学生工作部(处)会同有关部门和系部研究后决定。
3.违纪违法证据确凿者,学生工作部(处)也可以直接对违纪学生作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第三十三条 学生违纪的处理程序:
1.给予违纪学生系部处分时,由系部负责对学生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取证与审定;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2.给予违纪学生学校处分时,由系部负责对学生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并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所在系部召开党政联席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拟写学生违纪处分请示,学生工作部(处)审核材料,调查了解情况后,召开部门会议,提出处理意见。给予违纪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的处分,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给予违纪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报分管校领导审议,并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学校作出处分决定,并出具《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学生违纪处分通知单》,发送给相关系(部)。(具体流程、上报材料清单详见附件1、2)
3.系(部)必须指定送交人,将《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学生违纪处分通知单》送交给被处分的学生本人,并由受处分学生在《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学生违纪处分通知单》的送交记录上签字。
4.送交的方式有三种,即直接送交、留置送交和邮寄送交。
直接送交,即送交人直接将《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学生违纪处分通知单》送交给被处分的学生本人,并由学生本人在《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学生违纪处分通知单》的送交记录上签字。如直接送交受处分学生本人有困难的,而其家长或者年长的直系亲属已到学校的,送交人可以将《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学生违纪处分通知单》送交给受处分的学生家长或者直系亲属,并由他们在《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学生违纪处分通知单》的送交记录上签字。
留置送交,即受处分学生或者其家长等拒不签字或者无理取闹,送交人须邀请学生所在班级两名学生干部到场见证,并在送交回证上记明学生及其家长等拒绝签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交人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学生违纪处分通知单》留在受处分学生所在寝室,即视为已送交。
邮寄送交,即直接送交受处分学生本人有困难的,并且其家庭所在地不在学校所在地,其家长或者其年长的直系亲属未到学校的,可以邮寄方式送交,送交日期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准。
5.受送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30天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四条 受处分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学校处分决定书送达该学生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系部、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撤销或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十六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学校复查决定书送达该学生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自治区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七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受处分学生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章 纪律处分的解除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违纪处分期限内,能认真改正错误,有明显进步,学期或学年无违纪行为,处分期限届满后,可以提出解除处分申请。
第三十九条 学生违纪处分期限届满、符合解除处分条件者,由个人提出申请,填写《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解除处分申请表》;辅导员或班主任和班委讨论通过并填写鉴定意见,提交系部审核;系部召开党政联席会讨论研究,讨论通过后,在系部范围内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需要呈报学校的,报送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工作部(处)召开部门会议,提出处理意见,并提交学校领导研究批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对学生实施各种处分材料、解除处分材料都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到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中。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条文中涉及的“以上”、“以下”等均包含本级数字。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由运动与健康系负责解释。
运动与健康系
2021年6月1日